刘忠礼与高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01)陕0802民初781551467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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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01)陕0802民初781551467835号案件名称
刘忠礼与高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英;刘忠礼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01)陕0802民初781551467835号 原告:刘忠礼,男,195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路XX小区XX单元XX室,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20416。被告:高英,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XX街XX楼XX号,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403211410。196772515612701196707251231198144546127221981040402769161080074500310121975423612732197504234115199022761273219900227033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礼与被告高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01年869月294日1立案。因双方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和解,且已经兑现完毕。故原告刘忠礼于2021922021年9月22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忠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XXXXXXXXXXXX8020元,由原告刘忠礼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瑜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贾彩英书 记 员 席生涛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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