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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琴、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兴隆堡镇马户屯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81执2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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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执2009号
  • 案件名称

    刘凤琴、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兴隆堡镇马户屯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凤琴;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兴隆堡镇马户屯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81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刘凤琴,女性,1942年4月12日出生,住新民市。被执行人: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兴隆堡镇马户屯村村民委员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4210181ME0016142X,住所地新民市兴隆堡镇马户屯村。法定代表人:阎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琴与被执行人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兴隆堡镇马户屯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经扣划部分执行案款,申请人表示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账户予以冻结扣划,同意不予对采取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81执20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国新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孔祥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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