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星亿喆辉建筑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衡阳时光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9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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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944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州星亿喆辉建筑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衡阳时光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苏州星亿喆辉建筑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衡阳时光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星亿喆辉建筑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东太湖科技金融城**402(404)室。法定代表人:徐佳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时光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雁峰区蒸阳南路**崇业商业广场**div>法定代表人;刘修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星亿喆辉建筑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时光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衡阳时光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州星亿喆辉建筑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以及负担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7日)、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合计281279元。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7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衡阳时光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7月19日将被执行人衡阳时光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及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6日、8月2日、8月3日、8月23日、9月2日五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衡阳时光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税务、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7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衡阳时光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1个银行账号,账号内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冻结期限为一年。7月8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8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衡阳时光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96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立案执行标的281279元(含工程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已执行到位6396元,剩余274883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衡阳时光摩姿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苏州星亿喆辉建筑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苏州星亿喆辉建筑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魏 敏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魏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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