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邢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执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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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执325号案件名称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邢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邢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颖,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邢鑫,女,汉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邢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21)衢仲字第1-43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邢鑫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邢鑫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对执行人邢鑫限制高消费。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邢鑫银行账户和网络账户资金计人民币261.65元,已全部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邢鑫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秀杰执行员 李 志执行员 张子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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