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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水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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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608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水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水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4021569L(1-1)。法定代表人:王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志水,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周志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志水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叶晓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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