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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庆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鲁1502民特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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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民特940号
  • 案件名称

    崔庆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崔庆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02民特940号申请人:崔庆旗,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科,聊城高新金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代表人:牛江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华,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崔庆旗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崔庆旗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9月7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道交一体化调解点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前赔偿申请人崔庆旗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58000元(已支付18000元,再赔偿240000元,该款直接汇入崔庆旗中国农业银行邯郸永年支行6228××××7673号个人银行卡账户);二、申请人崔庆旗保留向侵权人肖合成、肖永和主张其他损失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崔庆旗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道交一体化调解点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孙利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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