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立英、杨美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39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3933号案件名称
肖立英、杨美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肖立英;杨美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3933号原告:肖立英,女,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杨美辉,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肖立英与被告杨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肖立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立英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0元,由原告肖立英承担。审 判 长 焦 淘人民陪审员 申 莲人民陪审员 于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吴露露书 记 员 吴学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1执3532号 下一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高志宏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民终16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