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赫与胡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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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491号案件名称
李松赫与胡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松赫;胡学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491号原告:李松赫,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胡学文,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原告李松赫与被告胡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原告李松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松赫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程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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