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旺、高江利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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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421号案件名称
张福旺、高江利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福旺;高江利;王江飞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旺(又名张福元),男。申请执行人:高江利,男。被执行人:王江飞,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福旺、高江利与被执行人王江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限期内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福旺、高江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旺、高江利与被执行人王江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福旺、高江利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4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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