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儒雄、马德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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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618号案件名称
庄儒雄、马德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庄儒雄;马德胜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618号原告:庄儒雄,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马德胜,男,1955年8月1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儒雄与被告马德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儒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儒雄负担。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迎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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