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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儒雄、马德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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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618号
  • 案件名称

    庄儒雄、马德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庄儒雄;马德胜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618号原告:庄儒雄,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马德胜,男,1955年8月1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儒雄与被告马德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儒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儒雄负担。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迎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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