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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翰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苏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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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710号
  • 案件名称

    辽宁翰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苏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辽宁翰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苏航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710号原告:辽宁翰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御海园98-5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341124781W。法定代表人:黄先明,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云,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航,男,汉族,1990年7月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建平县。原告辽宁翰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苏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通过本院调解,被告已向原告交付物业费。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翰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苏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辽宁翰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美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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