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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清、李长凤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4民终1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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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民终1795号
  • 案件名称

    陈开清、李长凤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开清;李长凤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4民终17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开清,男,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清波园1-3-5室,身份证号码34040319460618121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凤,女,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安化村3-4-11室,身份证号码340403195809120026。上诉人陈开清因与被上诉人李长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开清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李长凤偿还陈开清200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长凤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陈开清与李长凤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后,2020年10月18日陈开清将银行取回的现金放入家中床头柜抽屉内,李长凤未经陈开清同意将现金拿走,经陈开清多次催要,李长凤拒绝返还。李长凤的行为侵犯了陈开清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返还陈开清;2、一审认定陈开清赠与该款系错误认定。一审以《协议书》认定涉案20000元款项系赠与,该认定错误,在原审庭审中陈开清明确表示该协议书是附条件的协议(即李长凤回来与陈开清共同生活为前提)。该协议无论是赠与还是其他约定,李长凤均没有履行义务。陈开清一审当庭对李长凤提供该证据的证明观点不予认可,该协议不能认定为赠与,李长凤应当及时返还陈开清20000元。李长凤辩称,陈开清在(2021)皖0403民初1724号案件中,经法院和陈开清律师调解后,陈开清向李长凤认错,并给李长凤写了协议书,表示20000元送给李长凤不要了,现在陈开清再次起诉并上诉要求李长凤返还其20000元现金,李长凤不了解什么意思。陈开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长凤返还陈开清现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长凤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陈开清与李长凤于2009年3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3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2年10月15日双方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15年5月12日再次经法院调解离婚。2020年10月18日,陈开清从银行取款20000元。陈开清诉称该款项未经其同意被李长凤拿走,李长凤则表示该款项是陈开清偿还之前拖欠李长凤欠款,且是陈开清主动支付的,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另查明,陈开清与李长凤于2021年2月7日签订《协议书》,陈开清明确表示“2020年10月19日送给李长凤贰万元(20,000元)不要了。”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陈开清与李长凤于2021年2月7日签订《协议书》,陈开清明确表示“2020年10月19日送给李长凤贰万元(20,000元)不要了”,由此可知,案涉20000元系陈开清赠予李长凤的款项,该赠予事项已经履行完毕,且陈开清已主动放弃对20000元款项的主张。综上所述,对陈开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开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开清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同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开清诉请李长凤返还20000元是否应予以支持。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本案中,陈开清与李长凤于2021年2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协议书》约定事项明确,并未附有履行条件,陈开清上诉称该《协议书》是附条件的协议无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协议书》第一项约定“2020年10月19日送给李长凤贰万元(20,000元)不要了”,一审认定涉案20000元款项系赠与符合《协议书》的约定,陈开清诉请李长凤返还20000元无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开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开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王元元审判员  李 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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