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肖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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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065号案件名称
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肖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肖有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065号原告: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昌宁苑小区C2号楼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权金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吉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振奎,该公司经理。被告:肖有斌,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维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亚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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