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书升、王松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7)鲁1422执4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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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7)鲁1422执449号之二案件名称
裴书升、王松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裴书升;王松;孙芬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49号之二申请人:裴书升,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宁津镇李会村。被执行人:王松,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市中办事处罗庄村**号。被执行人:孙芬芬,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市中办事处罗庄村**号。申请执行人裴书升与王松、孙芬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松名下鲁******桑塔纳牌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郑福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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