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谱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静,何飞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6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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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6282号案件名称
重庆谱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静,何飞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谱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静;何飞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6282号 原告:重庆谱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锅铺湾31号华夏金都1栋1层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733870862。 法定代表人:杜建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静,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何飞鹏,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重庆谱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静、何飞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谱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谱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谱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梁 应书 记 员 屈 缋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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