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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海南、陈洋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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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743号
  • 案件名称

    严海南、陈洋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严海南;陈洋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743号申请执行人:严海南,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教福,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洋,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严海南与被执行人陈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2021)湘0726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洋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海南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严海南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1年5月14日、5月18日、6月17日、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情况,于2021年7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陈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金分红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洋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石门县,权证号00035192),因该房屋已被他案查封,存在处置不能。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严海南,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陈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陈洋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严海南,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严海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申请执行人陈洋现仍有执行款本金及其利息126,319.67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及其利息126,319.67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予执行,现仍有执行款本金及其利息126,319.67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覃大鹏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光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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