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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樊华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6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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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6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刚、樊华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10/9 0:00:00
  • 当事人

    王刚;樊华岗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樊华岗,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王**,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本院在执行樊华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2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华岗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所确定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案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91元、执行费455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较多,均未履行完毕,且目前生活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向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院已采取相应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 年 十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曾斌州   来自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