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樊华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628号之一
案件信息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62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刚、樊华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9 0:00:00当事人
王刚;樊华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樊华岗,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王**,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本院在执行樊华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2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华岗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所确定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案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91元、执行费455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较多,均未履行完毕,且目前生活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向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院已采取相应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 年 十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曾斌州 来自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