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宏志、天津奥普铝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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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578号案件名称
盛宏志、天津奥普铝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盛宏志;天津奥普铝业有限公司;李明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578号原告:盛宏志,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颖,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奥普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新华道220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涛,经理。被告:李明涛,男,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盛宏志与被告天津奥普铝业有限公司、李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盛宏志以其与被告协商一致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宏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宏志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淑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韶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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