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丁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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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101号案件名称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丁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丁智;陈义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101号原告: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钱盛霞,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智,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陈义华,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丁智、陈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与丁智、陈义华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1元,由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杨恒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殷 璇书 记 员 张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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