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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平玲、李伟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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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119号
  • 案件名称

    鲍平玲、李伟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鲍平玲;李伟利;高玉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81民初2119号原告:高玉才,(曾用名高玉财),男,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平,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梅,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苏山路总机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系原告高玉才之女,一般授权。被告:鲍平玲,(又名鲍平珍),女,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被告:李伟利,男,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原告高玉才与被告李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高玉才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才撤回对被告李伟利的起诉。 审 判 员      薛华威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艳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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