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平玲、李伟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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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119号案件名称
鲍平玲、李伟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鲍平玲;李伟利;高玉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81民初2119号原告:高玉才,(曾用名高玉财),男,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平,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梅,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苏山路总机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系原告高玉才之女,一般授权。被告:鲍平玲,(又名鲍平珍),女,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被告:李伟利,男,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原告高玉才与被告李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高玉才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才撤回对被告李伟利的起诉。 审 判 员 薛华威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艳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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