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2635财保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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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5财保15号案件名称
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麻江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35财保15号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5号附1号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63163A。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麻江县凤凰大道东段林业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KXMB92。法定代表人:贺绍林,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22344K。法定代表人:唐合权,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和冻结二被申请人1,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100,000.00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确保其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禄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俐臻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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