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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兵、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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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38号
  • 案件名称

    王某兵、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兵;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038号王某兵、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某兵与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道兵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工程款的利息456628元,混泥土的利息11875元,垫付购买水准仪的费用及效验费4200元,案件受理费8253元,执行费699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王道兵履行完所有义务。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03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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