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兵、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0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38号案件名称
王某兵、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某兵;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038号王某兵、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某兵与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道兵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工程款的利息456628元,混泥土的利息11875元,垫付购买水准仪的费用及效验费4200元,案件受理费8253元,执行费699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王道兵履行完所有义务。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03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