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盛和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4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420号案件名称
西安盛和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西安盛和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艳莉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420号原告:杨艳莉,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团,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盛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南新街进校南第一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051569328J。法定代表人:刘睿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艳莉与被告西安盛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杨艳莉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杨艳莉负担。 审 判 员 王 锋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迎香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庆林、王积梅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1执3917号 下一篇 天津市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