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贤、马正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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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359号案件名称
杜红贤、马正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杜红贤;马正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杜红贤,住洋县龙亭镇。被执行人马正林,住洋县龙亭镇。申请执行人杜红贤依据(2020)陕0723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马正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94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正林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令,限期履行判定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建涛外出去向不明,本次依法扣划马正林名下银行存款17200元、申请人杜红贤已领取17000元,余200元缴纳执行费。经查明被执行人马正林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和证券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正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告知申请执行人杜红贤,其认可上述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佩宸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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