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贵、樊玉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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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971号案件名称
胡建贵、樊玉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胡建贵;樊玉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樊玉红,男,汉族,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胡建贵,男,汉族,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玉红与被执行人胡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樊玉红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2020)陕0626民初1607号民事调解书,即由被执行人胡建贵偿还申请执行人樊玉红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执行人胡建贵承担。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胡建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胡建贵偿还申请执行人樊玉红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胡建贵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7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建贵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樊玉红借款70000元,于2021年9月27日当庭偿还借款18300元,剩余51700元于2022年1月29日前偿还31700元,下余20000元于2022年7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蔺 琼审 判 员 穆 建 勋审 判 员 刘 生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腾 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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