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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涵、张国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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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940号
  • 案件名称

    刘涵、张国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涵;张国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940号申请执行人:刘涵,男,1998年05月28出生,汉族,住新乡县。被执行人:张国虎,男,1991年04月09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关于刘涵与张国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21)豫0721民初1451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张国虎应偿还刘涵本金18000元。具体还款方式如下:张国虎分别于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每月28日前偿还本金2000元,剩余本金2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全部还清。因张国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涵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在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无财产可供执行。2.经在新乡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张国虎名下车辆已在立案前过户。3.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6000元,本院已扣划6000元,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目前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9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国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涵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祥峰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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