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杨锦洪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1民初28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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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1民初28769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杨锦洪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杨锦洪;苏丽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876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灶利,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锦洪,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苏丽妃,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钟国栋。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保险垫付费用20558元并支付利息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28769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段静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麦逸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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