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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张维良等申请保全案件、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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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54号
  • 案件名称

    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张维良等申请保全案件、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张维良;李培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54号申请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841428E法定代表人:陈文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娟,天津法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维良,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李培,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维良、李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1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维良、李培名下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付晓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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