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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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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815号
  •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815号原告:陈某某,男,1976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        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某某已经将赔偿款1000.00元给付陈某某,陈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邵云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白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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