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8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815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815号原告:陈某某,男,1976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 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某某已经将赔偿款1000.00元给付陈某某,陈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邵云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白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