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4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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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4285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4285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关于被执行人张某某罚金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刑初5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罚金6000元。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我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刑初598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张 凡审判员 刘子辉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红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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