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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4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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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4285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4285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关于被执行人张某某罚金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刑初5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罚金6000元。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我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刑初598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张 凡审判员 刘子辉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红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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