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僖、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9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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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9294号案件名称
刘欢僖、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欢僖;张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9294号原告:刘欢僖,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张某,女,200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原告刘欢僖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欢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欢僖撤回起诉。审判员 鄂 淼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铭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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