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梓彤、周亚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0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035号
  • 案件名称

    郭梓彤、周亚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郭梓彤;周亚宁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郭梓彤,女,200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马头铺镇东庄村。被执行人:周亚宁,男,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东王镇康兴村。本院在执行郭梓彤与周亚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当天对被执行人周亚宁提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我院对其名下房产、公积金等进行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我院穷尽一切调查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泽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