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伟与罗永红、唐舒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24财保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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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财保228号案件名称
曾祥伟与罗永红、唐舒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曾祥伟;罗永红;唐舒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4财保228号申请人:曾某,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被申请人:罗某,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唐某,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曾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价值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郴州市房屋(不动产证号:湘(2018)北湖不动产权第××号)。申请人提供了所有的坐落于嘉禾县(不动产证号:湘(2020)嘉禾县不动产权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某、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与不足额部分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嘉禾县(不动产证号:湘(2020)嘉禾县不动产权第××号)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曾某预先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邓林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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