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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05执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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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405执568号
  • 案件名称

    张某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梧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某
  • 案件缘由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05执568号被执行人:张某,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的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05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缴纳罚金4000元,上缴违法所得3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6.02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318元,已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386.02元,尚未执行的金额为3931.98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以及冻结部分银行账户,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院经依法调查,已穷尽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创林审 判 员 蓝玉凯审 判 员 黄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贵强书 记 员 邱晖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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