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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连伟、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603财保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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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03财保251号
  • 案件名称

    余连伟、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阳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余连伟;王芳;王道坤;王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03财保251号申请人:余连伟,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义,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王道坤,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王东,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余连伟与被申请人王**、王道坤、王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东名下的房屋。申请人余连伟以其名下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东、案外人左建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德阳市系列之三.旌湖阳光四组团4栋1-26-1号〔房产证号:川(2017)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8号〕,查封金额287500元;二、查封申请人余连伟名下位于德阳市房屋〔房产证号:川(2019)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8号〕。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诉讼保全费1958元,由申请人余连伟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利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华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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