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尹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82执保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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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保233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尹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某;胡某某;胡某某1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82执保233号申请人:王某某,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桂阳县城关镇龙潭中路一单元。申请人:尹某某,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大学文化,住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青阳中路。被申请人:胡某某,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地衡阳县石市乡黄门村洪坳组。被申请人:胡某某1,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西上居委会柳树井。申请人王某某、尹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胡某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冻结了被申请人胡某某的银行账户,足额冻结,该案作保全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审 判 员 欧小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志军书 记 员 阳 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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