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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尹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82执保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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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保233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尹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某;胡某某;胡某某1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82执保233号申请人:王某某,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桂阳县城关镇龙潭中路一单元。申请人:尹某某,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大学文化,住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青阳中路。被申请人:胡某某,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地衡阳县石市乡黄门村洪坳组。被申请人:胡某某1,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西上居委会柳树井。申请人王某某、尹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胡某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冻结了被申请人胡某某的银行账户,足额冻结,该案作保全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审 判 员 欧小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志军书 记 员 阳 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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