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华、付明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2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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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2081号案件名称
杨玉华、付明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玉华;付明举;姜秀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2081号原告:杨玉华,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告:付明举,男,汉族,山西省兴县人,户籍地为山西省兴县。被告:姜秀娥,女,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户籍地米脂县。原告杨玉华与被告付明举、姜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明举、姜秀娥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付明举、姜秀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二、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付明举与姜秀娥系夫妻关系,原告杨玉华因亲戚介绍与二被告相识。2010年9月6日,二被告因经营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双方约定月利率3.3分,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二被告清结了两个月的利息,此后再未还本付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原告杨玉华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支,证明2010年9月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3.3%的事实。二被告付明举、姜秀娥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且二被告付明举、姜秀娥既未出庭应诉,又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消极行使诉讼权利,应视为对原告所陈述事实的认可,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及所诉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华与二被告付明举、姜秀娥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二被告付明举、姜秀娥则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付明举、姜秀娥在借款后至今未偿还全部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该二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二被告付明举、姜秀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杨玉华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二被告付明举、姜秀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郄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 美人民陪审员 赵志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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