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唐锡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9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97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唐锡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唐锡友;唐锡福;唐丘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001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华,行长。被执行人:唐锡友,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安和镇大广塘村委大冲头村51号。被执行人:唐锡福,男,1960年08月16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安和镇大广塘村委大冲头村47号。被执行人:唐丘林,男,1962年05月17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安和镇大广塘村委大冲头村37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唐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其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奉远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