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玉凌、戴高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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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476号案件名称
方玉凌、戴高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方玉凌;戴高峰;郭英;戴松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476号申请执行人方玉凌,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戴高峰,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英,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戴松柏,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方玉凌与被执行人戴高峰、郭英、戴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30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戴高峰、郭英、戴松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玉凌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方玉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戴高峰、郭英、戴松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三人名下银行存款66257元。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将该款中63607元付至申请人账户,余款2650元用作执行费。2021年7月8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戴高峰、郭英、戴松柏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房产。同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戴高峰、郭英、戴松柏的公积金、保险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戴高峰、郭英、戴松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9日通过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方玉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方玉凌未能提供。2021年8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戴高峰、郭英、戴松柏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方玉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戴高峰、郭英、戴松柏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8月9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59048.43元(借款本金55128.43万元、案件受理费3360元、公告费560元)后续利息暂未计算。鉴于上述财产不能处置,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戴高峰、郭英、戴松柏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方玉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戴高峰、郭英、戴松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30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玉凌如发现被执行人戴高峰、郭英、戴松柏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焦 勇代理书记员 李 双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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