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珍汉、刘双妹等申请保全案件、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保2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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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保217号之一案件名称
贾珍汉、刘双妹等申请保全案件、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贾珍汉;刘双妹;马新兵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保217号之一申请保全人:贾珍汉,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申请保全人:刘双妹,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保全人:马新兵,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鹤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贾珍汉、刘双妹与被保全人马新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石门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6民初22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保全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马新兵所有的在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冻结方式为额度冻结,冻结额度为3718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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