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恢1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恢127号案件名称
魏某某、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魏某某;唐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恢127号申请人魏某某,男,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大学文化,教师,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常宁市。关于申请人魏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唐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82民初140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82执恢12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欧小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贺文成书 记 员 李明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关勇、王昌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147号之二十 下一篇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