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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恢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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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恢127号
  • 案件名称

    魏某某、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魏某某;唐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恢127号申请人魏某某,男,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大学文化,教师,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常宁市。关于申请人魏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唐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82民初140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82执恢12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欧小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贺文成书 记 员 李明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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