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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4民初1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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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4民初1292号
  • 案件名称

    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4民初1292号原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辉,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俊鹏。原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50046.38元并支付利息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为常年合作关系。原告给被告供应民用爆破器材,实际交货地点阜新市太平区。被告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50046.38元,原告多次催要该笔款项,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支付,严重损坏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显示,合同的签订地点为大连市,交货地点为需方库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库房),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故本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地域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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