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清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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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276号案件名称
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清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清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276号原告: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富强区57委17-1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桂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清泉,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原告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清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集贤县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雨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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