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贤俊、秦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3执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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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3执729号案件名称
谭贤俊、秦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谭贤俊;秦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谭贤俊,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被执行人:秦毅,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23民初16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谭贤俊申请执行秦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秦毅给付申请执行人截止2021年2月11日的借款本息12万元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3508元,合计123508元。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秦毅邮寄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二、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秦毅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也无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三、经查被执行人秦毅系学校职工,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但秦毅又系本院多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本院曾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川1523执3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秦毅的部分工资收入予以扣留,并作出(2021)川1523执恢2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取其工资收入支付另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秦毅的部分工资收入予以继续扣留,申请执行人谭贤俊可在今后参与分配。四、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川1523执恢7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限额冻结被执行人秦毅力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安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70万元。现实际冻结金额为96575.54元,暂不具备提取条件。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秦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以手机短信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秦毅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每年提取一次秦毅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可在今后参与分配。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实现,本案执行费1753元,被执行人秦毅也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 渡审判员 晏中国审判员 周先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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