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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禾鑫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志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381民初7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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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961号
  • 案件名称

    海城市禾鑫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志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海城市禾鑫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志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381民初7961号原告:海城市禾鑫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3423237XA,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耿庄镇东耿村。法定代表人:李兴胜。诉讼代理人:杨泽民,企业员工。被告:郑志祥,男,汉族,1954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诉讼代理人:王文深,海城市正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城市禾鑫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海城市禾鑫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货款及利息双方作价二万元,被告郑志祥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双方买卖饲料一事一次性了结,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如被告郑志祥未能按期给付20000元,原告海城市禾鑫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该20000元中未履行部分申请海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其它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97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刘长宽人民陪审员  柳 红人民陪审员  凌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母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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