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新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湘0621司惩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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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司惩122号案件名称
李立新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立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湘0621司惩122号被拘留人:李立新,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村居民,住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光荣与被执行人李立新、李荷花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立新送达(2021)湘0621执742号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收到本报告财产令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逾期后被执行人李立新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其行为妨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立新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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