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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知足、朱可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0民终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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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民终3271号
  • 案件名称

    孙知足、朱可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孙知足;朱可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终3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知足,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可,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上诉人孙知足因与被上诉人朱可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1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5日向上诉人孙知足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9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孙知足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知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益松审判员  钱鹏瑛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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