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知足、朱可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0民终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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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民终3271号案件名称
孙知足、朱可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知足;朱可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终3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知足,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可,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上诉人孙知足因与被上诉人朱可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1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5日向上诉人孙知足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9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孙知足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知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益松审判员 钱鹏瑛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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