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杰、杨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64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6433号案件名称
唐杰、杨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唐杰;杨静;马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杰,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静,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审被告:马莹,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唐杰因与被上诉人杨静、原审被告马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13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杰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杰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唐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莫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章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杰,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静,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审被告:马莹,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唐杰因与被上诉人杨静、原审被告马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13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杰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杰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唐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莫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章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同仁县星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欧能商贸有限公司等孙万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青0103民初2934号 下一篇 孙知足、朱可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0民终3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