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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霞、刘世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3民初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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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205号
  • 案件名称

    谢霞、刘世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谢霞;刘世海;徐加如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3民初1205号   原告:徐加如,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被告:刘世海,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子长市。被告:谢霞,女,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原告徐加如诉被告刘世海、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加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世海、谢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加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刘世海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26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期间的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谢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妻妹郝小平与被告谢霞是同事关系,经郝小平介绍与被告谢霞认识,被告刘世海与被告谢霞是夫妻关系。2016年8月26日,被告刘世海、谢霞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当日被告刘世海给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字按印,被告谢霞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按印。原告随即将5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刘世海、谢霞,完成了出借义务。借款后,被告刘世海将借款利息清偿至2019年11月26日,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刘世海索要借款本息,他们一直以没钱为由推诿拒付,被告谢霞也不履行担保责任。原告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拒不向原告还本付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被告刘世海、谢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加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刘世海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徐加如借款50000元,每月利息为750元,按季度清息,担保人为谢霞。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与被告刘世海谈话,刘世海承认原告徐加如的所有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加如经妻妹郝小平介绍认识了被告谢霞,被告谢霞与被告刘世海当时是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徐加如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后被告刘世海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字、按印,被告谢霞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字、按印,借款后被告刘世海将利息清至2019年11月26日,未偿还本金。本院认为,被告刘世海借原告徐加如50000元,被告谢霞为担保人,借款后将利息清至2019年11月26日,本金未还,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被告刘世海也承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故原告徐加如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世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徐加如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7月5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由被告谢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加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609元,由被告刘世海、谢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永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君  男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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