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文芳、陈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1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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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1991号案件名称
夏文芳、陈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夏文芳;陈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1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文芳,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蓉,女,1981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夏文芳因与被上诉人陈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文芳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文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文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262.5元,减半收取131.25元,由夏文芳负担。审 判 长 姚 兰审 判 员 莫 雪审 判 员 马 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莉书 记 员 谢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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